结婚四年并育有一女后,陈玲与丈夫闻一丁的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撤销。 2025年3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规定认定,陈玲婚前已患有严重遗传性罕见病“亨廷顿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撤销二人婚姻。 案件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十二年前的《分子遗传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检测到陈玲HTT基因外显子1的CAG重复数,其中一个为18,属于正常范围,另一个为45次。依据国家卫健委诊疗指南,该数值属于完全外显突变,携带者几乎必然发病。闻一丁获知该报告后诉至法院,主张女方婚前隐瞒重大遗传病。 陈玲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 她表示,自己多年来从未出现舞蹈样动作等临床症状,婚前医学检查亦显示合格,自认属于健康人,不具有法定告知义务。二审判决后,陈玲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等机构检查,病历均载明其“未明确器质性疾病”。 据此,陈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基因携带”不等于临床与法律意义上的“患病”,该申请被裁定驳回。目前,陈玲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正在等待复查结论。 无临床症状的致病基因携带,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成为该案双方争议的核心。因一份基因报告导致的撤销婚姻判决,也引发了法学界与医学界对相关法律适用边界的探讨。 陈、闻两人于2021年登记结婚 图/受访者提供 一份“亨廷顿”基因检测报告 这场婚姻撤销纠纷,指向一份十二年前的基因检测报告。 2013年3月,因祖父与父亲均患有亨廷顿病,时年21岁、在读大学的陈玲前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分子遗传学检测。报告显示,陈玲HTT基因第1号外显子的CAG重复次数分别为18次和45次。 根据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中国亨廷顿病诊治指南(2023年版)》,亨廷顿病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神经退行性疾病,CAG重复数≥40次即属“完全外显突变”,携带者在正常寿命内几乎必然发病,且子代有50%的遗传概率,多在40至45岁发病,目前尚无延缓病程进展的特效治疗手段。 在病程划分上,上述指南将携带致病突变个体的全生命周期划分为临床前期、前驱期和症状期三个阶段。其中,临床前期指个体已携带突变基因,但无任何运动、认知或精神行为异常,属于未发病的无症状阶段;前驱期出现细微的认知或运动功能改变,但尚未达到确诊标准;症状期则以逐渐加重的不自主舞蹈样动作、认知障碍和精神异常为典型临床三联征,临床上根据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进一步细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 陈玲的母亲姚飞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当年做检测适逢大学假期,女儿正准备出国留学。拿到检测报告时女儿已在国外,检测中心直接联系了姚飞。 姚飞称,此后十余年中,陈玲身体状况良好,从未出现运动障碍等临床表征,也未因该病就医服药,家人与陈玲均自认其属于健康人。 2019年4月,经人介绍,陈玲与时年30岁的闻一丁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登记前,双方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2023年3月,陈玲生育一名女婴。 陈、闻二人及女儿合影 图/受访者提供 婚后,两人的生活模式与情感状态逐渐出现分歧。 姚飞陈述,两人婚后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闻一丁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海外工作,陈玲与女儿在国内生活,孩子主要由女方及双方父母协助照料。分居期间,双方因跨国距离、育儿及家庭琐事频繁产生摩擦与争吵,夫妻矛盾逐渐激化,双方随后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双方商议离婚的过程中,陈玲向男方披露了隐瞒多年的情况。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11月13日,陈玲通过微信向身在国外的闻一丁发送信息,提及其实际情况。陈玲在信息中透露,自己十年前已检测出携带亨廷顿病致病突变,有可能在40岁以后发病。 此外,其父也已确诊该病,此前出现的肢体异常并非此前所称的“车祸后遗症”。陈玲表示,因双方产生离婚意向,选择此时说出实情系因“不能骗一辈子”。 2023年11月15日,姚飞在与闻一丁的微信沟通中致歉,表示向男方隐瞒病情是自己的责任。 闻一丁据此主张,亨廷顿病系不可逆的重大遗传性疾病,陈玲明知自己携带致病基因且其父已发病,仍同家人编造车祸说辞刻意隐瞒病情,甚至在明知子代存在高遗传风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自然生育。 闻一丁认为,陈玲及其家人的隐瞒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婚姻知情权与优生优育的选择权,破坏了婚姻赖以维系的信任基础。他同时提出,陈玲在婚内曾因家庭琐事多次出现情绪过激等行为,已显现出该病的早期精神症状。 陈玲对此辩称,自己身体健康,婚内过激言行系家庭矛盾与情绪问题所致,并非亨廷顿病的临床精神病症。 2024年9月,闻一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判令